协会章程
宿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宿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宿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是全市青年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奉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打造宿州新一代企业家诚实守信、和谐包容、团结互助、敢为人先的品质形象,为宿州市新一代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宿州市委统战部、宿州市工商联、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市文化局六楼天建集团(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
(一)向会员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觉依法经营,塑造宿州市新一代企业家良好形象;
(二)建立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对话的桥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三)开展教育、培训、学习交流,达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组织会员到外地进行走访、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营管理理念,捕捉商机,进一步拓展市场;
(四)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市场信息,提交开发项目,进一步开拓市场。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省内外社团组织、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五)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单位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帮助会员拓展发展空间。协助企业树立自有品牌,打造商会的共同品牌;
(六)宣传会员企业,为会员企业服务。
(七)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对党忠诚;
(三)加入本商会个人会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表明入会意愿,提交商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四)有权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有权得到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五)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不组织、不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不退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选举或免去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商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决议须由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主要职责:
(一)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二)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三)决定聘请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决策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四)热心商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思维敏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每三年为一届,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报中共宿州委统战部、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三十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主持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
(六) 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建立完整党建规划与发展规划。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制订,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商会会员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